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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屠宰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 计算。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为2.0。家禽屠宰设备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应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消毒热水管出口处宜配备温度指示计。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车间的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
急宰间及不可食用肉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和粪便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之前应进行消毒处理。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生产用排水管道管径宜比经水力计算的结果大1-2号。 Ⅰ、Ⅱ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50mm,Ⅲ、Ⅳ 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输送肠胃粪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200mm。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设备、水池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屠宰车间生产污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宜备有热水软管接口。分割车间设置的专用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m2 。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屠宰车间地面排水应采用明沟或浅明沟,分割车间宜采用专用地漏。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应配备清洗墙裙与地面用的高压冲洗设备和软管,各软管接口间距不宜大于20m。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洗手池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设置,洗手池水嘴应采用非手动式。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应设计量设备并有可靠的节水措施。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污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不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排水浅明沟底部应呈弧形,深度超过200的明沟,沟壁与沟底部的夹角宜做成弧形,上面应盖有使用防锈材料制作的箅子。明沟出水口应设金属格栅与地漏。